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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搞丢房屋购买契约 市民买房十年没拿到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1:3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张明和开发商签约,付了31万元房款,住进了房子。然而这过程中纠纷不断,时至今日,他房屋的两证都没有办下来,而事情从1996年就开始了。这场马拉松似的纠纷跑下来,张明感觉无路可走,因此寻求金陵晚报法援热线的帮助。

  质量纠纷引发矛盾

  据张明提供的契约复印件显示:在1996年,张明与南京康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张明购买江宁开发区中新路7#102、103两套房屋,总房款31万元,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与时间。在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后,张明发现房屋存在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漏水等,因此希望开发商维修房屋,也因此,余下的10万元尾款他没有立即支付。“但是房子一直没有修复好,我不能满意。”双方之间由此产生了矛盾。

  张明说,即便如此,在1998年,他妻子还是将剩余的10万元房款支付给了南京康特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可是对方却一直没有帮助自己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开发商伪造新契约?

  事情过去许久,张明为此事四处奔波,但却仍然见不到房屋两证。到2004年10月22日,事情出现了新的变化。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南京康特房地产公司已经更名为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到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明夫妇支付房款。开发商手中还有两份新的契约。

  康迪亚集团公司声称,在2003年4月与张明以及张明妻子各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契约,契约约定一周内购房者付清房款。契约签订后,康迪亚集团公司已经交付了房屋,但是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张明及其妻子均未付清房款。康迪亚集团公司指出,张明妻子购买的是江宁开发区中新路7#-103室,总价款26万元,而张妻只支付了16万元;张明则购买的是江宁开发区中新路7#-102室,总价20万元,张明仅支付15万元。两份契约上均写得十分清楚。

  看着开发商言之凿凿,张明有点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开发商什么时候和我妻子签订了契约?我在2003年干吗又和开发商签订新契约?房子怎么成了2003年交付的了,我明明1996年就拿到房子的呀!”这时,张明的妻子承认自己的确在2003年与开发商签订了契约,但对内容一无所知。“因为开发商告诉我老契约不能办证,开发商要我新签契约,以便办理两证到我的名下。”而张明则认定自己从未在2003年与开发商签订过什么契约,这是开发商伪造的。

  仲裁裁定新契约无效

  张明为此提供了南京康特房地产公司从2000年到2004年开具的多份证明,证明内容均为:在1996年张明购买了南京康特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江宁开发区中新路7号102与103室。“而1996年的契约我只有复印件,原件被开发商拿去办证却一直没给我。”张明解释自己手中为何没有契约原件的原因。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开发的争议房屋于1996年建成,并以签订商品买卖契约的书面合同形式出售,且在签约时期交付使用。虽然本案中双方对新契约的签署缘由说法不一,但一致确认有购买两套房屋的所谓老契约的存在,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终止其效力。凭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张明是老契约的买受主体。就上述争议房屋的买卖而言,1996年签署的两套房屋的买卖契约是买卖双方以设立和履行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

  因此,仲裁庭驳回了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的申请。裁决书否定了两份新契约的效力。

  产权处:15万元是关键

  张明几年来一直向房管局投诉此事,但事情没有结果。他认为开发商存在诸多违规地方。“不知反映了多少次,但就是解决不了问题。”

  然而如今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已经无从寻觅。记者从工商部门查询的信息表明,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股东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工商登记即如此),法定代表人即为该局产权处负责人。记者找到了该处。

  该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南京康迪亚集团公司去年年底已经解体。但考虑到张明的特殊情况,产权处还是将该问题剥离了出来,由产权处负责解决处理此事。“我们一定会负责解决到底。”

  具体负责处理此事的行政科的薛先生向记者解释了事情原委。“里面的主要问题是双方对房屋总价有分歧。我们的账面显示,张明他们仍然有15万元的房款尚未支付给公司。事实上总房价为46万元,而他只支付了31万元。我们的证据就是一张总发票。”工作人员说,当初开发的7号几间房子总价为300多万,除去其他房屋的价格,102与103室对应的价格就是46万元。“但问题比较棘手的地方在于,因为康特公司搬家数次,有关102与103的买卖契约和相关资料已经丢失。但账面上15万元的应付款仍然挂着。谁来为这15万元买单?因此事情不好解决。”

  而张明所说的31万元房价是根据一份契约复印件得出来的,但公司经办人并不能认可这份复印件。

  张明对此则反驳:“的确一开始的价格为46万元,但是因为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契约作了变更,房屋总价降到了31万元。变更后的契约原件被开发商拿去办产权证,之后再也没有还给我。”

  根据无效契约办证?

  对于张明急于办理两证的念头,薛先生表示理解。“根据新的契约(即被仲裁认定无效的两份契约,记者注),房屋相关证件其实已经办好,事情彻底解决了就会送到张明他们手中。”昨天上午,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办好的房屋证件。

  但张明并不能认可,“产权证应该按照有效的老契约来办理,而不是根据无效的新契约。同时开发商应该赔偿我的损失,支付迟办证件的违约金。”工作人员则表示,老契约原件找不着,要想根据老契约来办产权证,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但他们会积极研究,想办法处理事情。

  法援律师分析认为,仲裁裁决书已经认定张明为102与103的唯一买主,张明可以据此要求对方办理相应的房屋证件。而产权处主张的15万元房款若再无证据证明,那么这个要求就是没有道理的。张明手中的契约虽是复印件,但只要有其他辅助证据相互印证,一样有证明效力。(张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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