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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告均被判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2:15 云南日报

  记者昨日获悉,元阳县人民法院13日对“1·31”妨害公务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10名被告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

  今年1月31日凌晨2时许,元阳县发生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数名酒后闹事人员对前来调解的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公然围抢民警的枪支,造成两名民警和5名巡防人员受伤,经医院诊断,民警杨丰勇右耳膜穿孔、耳内结血、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民
警杨磊及5名巡防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发生后,省、州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王学仁,州委副书记张智泽,副州长普乔艳对此案作出批示,并由州检察院、州公安局和元阳县委、政府、县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经过全面调查,有证据证实丁建兵等10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3月7日,检察机关依法对丁建兵等10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另查明,丁建兵于2002年因抢劫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童家兴曾于2005年7月30日在南沙盗窃价值4300元的摩托车一辆,朱云山曾于2005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郭鸿杰于2002年因抢劫罪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6月13日,元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定,丁建兵等10人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成立。根据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元阳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丁建兵等3人数罪并罚,分别被判2年零6个月至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其余被告分别被判1年零6个月到2年有期徒刑。同时,10名被告被判平均承担民事赔偿11145.71元。

  周平洋 王向东(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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