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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承诺可退货 消费者退货却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16:22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朱滨实习生朱晶晶通讯员郑德喜)超市张贴告示“搭白”:除特殊商品外,15日内可退货。然而,付款预购商品的黄先生在退货时却“卡了壳”。

  6月10日,黄先生在汉口一大型超市购物时,看中一款品牌摄像机。由于该摄像机缺货,黄预付了3000元货款,等候超市“到货了来取”的通知。

  谁知,第二天,黄的儿子从外地回汉,带回一部摄像机。于是,黄先生向超市提出退货要求,被超市拒绝。

  黄指出,超市在门口的告示上承诺——除烟酒、内衣外,商品在购买之日起15日内,可凭发票与商品所有附件清单,给予100%退款。超市现在拒绝退货的做法,与承诺不符。但超市认为,黄先生的退货要求“不符合国家关于家电‘三包’的规定”。

  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投诉到工商部门。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超市退还了3000元货款。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建军称,超市的告示,实际上是在与消费者形成购销合同关系时的一项承诺,视为购销合同的一个条款。据此,超市理应退货。如果超市没有这个告示,退货则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三包”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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