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老人遇车祸后身亡 医院代其讨赔偿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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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03:04 东方早报 | |||||||||
医院代无名病人讨赔偿引法理争议 早报驻江苏记者 李克诚 一无名氏在抢救无效死亡后,留下10余万的医疗费无人支付。为讨要这笔费用,医院将肇事者及其单位、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医院是否有权代替无名氏追讨巨额医药费,
无名氏死后欠下12.2万医疗费 去年3月14日凌晨,南京荣有曼纸制品有限公司司机戴某驾驶货车在路经宁六公路时,将一名老年人撞倒。交警接到报案后将伤者送到南京市江北人民医院抢救。术后,该女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八个多月后死亡。交警部门曾发出寻人启事,却没有家属来认领。住院期间的12.2万余元医疗费也因此无人支付。 2005年12月18日,江北人民医院将肇事者戴某、荣有曼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到了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讨要无名老太的诊疗费。 医院代讨有无法理依据? 在法律上,医院代替“无名氏”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称为“代位求偿”。然而我国法律规定,代位求偿只限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关事项,而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肇事者戴某辩称,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单位负责赔偿;其所在单位则称,事故发生后,公司已拿出2万元给伤者治疗,“现在无力承担更多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认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求偿的主体,只能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家人,医院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道理。 医院一审胜诉 医院代理人、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源认为,我国法律只是笼统规定人身损害不能代位求偿,从立法本意上,一些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如医疗费)可以行使代位权———由于无名氏已死亡、且家属不明,她的法定权利客观存在但无法行使,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而取得了代位权。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审中采纳了医院的观点,判决荣有曼公司向医院支付医疗费2000余元,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10万元。得知判决结果后,被告保险公司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终审判决以判例的形式将争议的法律盲点确认下来,以指导今后类似的诉讼。 应从判例上保障医院权益 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医院里欠费、逃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南京医疗界资深人士表示,让医院来承担风险带来诸多弊端,既助长了某些不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有限的公共医疗资源被侵吞、占用。 “如果医院因担心收不回医疗费而不敢去救死扶伤,这对整个社会而言,都是很可怕的事”,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的判决实际上鼓励了医院要首先救死扶伤的行为,并从判例上保障了医院的正当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