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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也能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23 温州都市报

  案件回放:

  近日,我市某建设公司在市区城南立交桥附近进行盲道修建时,随意堆放渣土和彩砖等建筑材料,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在市行政执法局水心中队立案调查中,当事方百般推脱,极不配合调查,无法取得
当事方任何口供。中队经过多方调查,取得了多份旁证、该工程发包单位证明、现场书证等相互应证的证据,于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同时处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没有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全部事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当事人的施工总造价才1000多元,而罚款却要1万元,明显处罚不当。

  法律释疑: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形式。当事人陈述也就是“口供”,是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只要行政机关所掌握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应证该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话,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可作出相应的处罚。

  至于处罚额度,则与当事人的工程造价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有关,同时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罚款上下限度,最终作出罚款额度。赵欣郑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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