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处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23 温州都市报 | |||||||||
案件回放: 近日,我市某建设公司在市区城南立交桥附近进行盲道修建时,随意堆放渣土和彩砖等建筑材料,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在市行政执法局水心中队立案调查中,当事方百般推脱,极不配合调查,无法取得
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没有向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全部事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属于程序违法。同时当事人的施工总造价才1000多元,而罚款却要1万元,明显处罚不当。 法律释疑: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形式。当事人陈述也就是“口供”,是证据形式中的一种,只要行政机关所掌握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应证该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话,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可作出相应的处罚。 至于处罚额度,则与当事人的工程造价没有任何关系,而是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有关,同时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罚款上下限度,最终作出罚款额度。赵欣郑海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