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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养”PK“三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0:23 温州都市报

  事件回顾:

  4月19日,戴先生在瑞安市塘下镇的某品牌4S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小货车,不料6月12日正常行驶时,车辆突然冒烟,检查发现内部的线路已烧断,车辆无法行驶。之后,戴先生将车辆拖至该品牌4S专卖店进行维修,经鉴定,自燃事故系车辆发电机故障引起,并检测出发电机、点火线圈、电脑芯板已烧坏。但在认定该车是否属于“三包”范围内时,双方起了
争执。

  戴先生说,车辆“三包”期限内,由质量问题引起损坏,应由经销商或厂家负全责。而该品牌4S专卖店经理称,每辆新车售出时,附带的使用说明书规定:新车必须在2个月内或3000公里以内(先达到为准)强制要求到维修站进行第一次保养。该车虽未超过2个月,但行驶里程数已达4000多公里,仍未进行保养维护,已违反强制保养规定,不属于“三包”范围,需自行负担修理或更换部件费用。

  6月13日,戴先生与该品牌4S专卖店交涉无果,向瑞安市工商局塘下分局投诉。

  调解过程:

  在调解中,工商人员提出两点意见。首先,汽车属于强制要求“三包”服务的商品,而“免费保养”的次数常作为厂家或经销商推销商品的手段,可以认为“保养服务”属于厂家提供的额外服务。因此,“强制保养”不应对抗剥夺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其次,戴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私自采取可能加重损害后果的方式进行处理,应负有责任,建议双方共同承担费用。

  最终,在工商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品牌4S专卖店(厂家)承担已损坏的发电机和点火线圈的更换费用,并继续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消费者戴先生承担已损坏电脑芯板的更换费用。事件反思:

  在国家尚未出台“汽车三包”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汽车生产厂家规定以“强制保养”为前提,而履行承诺的“三包”服务,是否合理?谁来鉴定汽车出故障时发电机、点火线圈及电脑芯板等部件是否已烧坏?据浙江省消协的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汽车投诉量133件,涉及质量安全投诉70件,占总数的53%。投诉内容包括短时间内频繁修理,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一些经销商不重视售后服务,遇纠纷时往往推托;维修质量没有保障,有的修理厂甚至使用劣质或假冒零配件。此外,还有汽车室内空气污染严重、购买保险费用不透明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发生用现有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已难以解决。而早在2004年12月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多方博弈、反复争论下,至今尚未正式出台。黄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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