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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夺命 防卫过当被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1:13 西部商报

  因患有血友病,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不速之客闯入家中与主人发生言语争执后,动起了拳脚。被打倒在地的主人站起后顺手操起家中古董架上的工艺刀砍向了不速之客。不速之客摇摇晃晃走出房门,倒在了路边后其被110救起送往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行凶的主人起诉到法院。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从重
处罚,但法院最终判处这个夺人性命的男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为何会对一名肇事凶手如此轻判呢?

  34岁的男子窦某是兰州市某单位的职工。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岳某的妻子。对于两人的往来,岳某心里一直不满。2005年3月10日晚7时,岳某借着酒劲来到兰州市安宁区窦某家中滋事。闯进窦某家中后,岳某的情绪一发不可收拾。俩人先是争论不休,随后又厮打了起来。期间,岳某将窦某推倒在地。窦某挣扎着起身后,情急之下,不顾一切的抓起家中古董架上的一把工艺刀,将岳某头部砍伤后又捅伤了其胸部。惊恐万分的岳某离开了窦某家后倒在了马路边。当日晚7时40分,岳某被110警车送往

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岳某系被一刃宽3厘米的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心包填塞最终心跳停止而死亡。

  2006年3月21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提起公诉。庭审中,老年丧子的岳某父母向法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庭判令窦某赔偿经济损失31万余元。

  而窦某辩称,他没有用刀捅被害人胸部,对于死者父母的民事索赔,他愿意赔偿,但数额太高,愿意依法赔偿。窦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辩护意见称,窦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法院最终审理查明,窦某患有血友病,且左腿三级伤残。

  审理后认为,窦某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持刀致伤被害人岳某,进而造成岳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依法应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窦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同时,判令窦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4351.50元。

  就此案中的法律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袁律师。

  记者:法律上对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何规定?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恶劣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记者:本案中被告人窦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窦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岳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脚,并未使用凶器。而窦某却用刀对岳某乱砍、乱捅。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窦某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尽管窦某患有血友病,又是残疾,但是,岳某的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窦某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可窦某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岳某重伤。从这个角度看,窦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对防卫过当是如何量刑的?

  律师:基于防卫过当的特殊性行为明文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本案中,窦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所以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西部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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