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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十年诉请撤销离婚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4:30 新民晚报

  精神病人离婚十年后,其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状告民政部门,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996年1月3日,原告赵先生与第三人刘女士至被告南汇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经审查后,办理了两人的离婚登记,颁发了离婚证。

  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同年同月得知上述情况后,自1996年4月起,以原告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多次向被告提出撤销离婚证。被告先后于2004年2月、2005年7月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2005年4月,原告的监护人曾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赵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赵先生自1995年6月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的两位兄弟为监护人。今年1月,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赵先生与刘女士办理离婚登记时,赵患有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作全面审查而办理了离婚登记。因当时未确定监护人,故未提起诉讼,现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而被告认为,赵先生与刘女士至被告处申请离婚时,所提供的材料均符合离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双方也未提供赵先生患有精神疾病的材料。现原告事隔10年后提出撤销离婚登记,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刘女士陈述,同意被告辨称意见,同时认为其和赵先生离婚时,赵无精神疾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1996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原告兄弟知道此事后,虽于同年4月起即多次向被告申请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但未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知道被告颁证后因未指定监护人故无法行使诉讼权利,属不是原告自身原因而超过起诉期限,故其起诉期限应从法院判决确定监护人起计算的说法,于法无据。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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