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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房租五年欠下万元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6日17:21 深圳晚报

  迟交房租五年欠下万元滞纳金

  律师提醒:租赁合同纠纷须注意诉讼时效

  本报记者周茹报道市民刘女士曾与她的房客有过约定,对方如果晚交房租就得交滞纳金。可5年多来,这个租户总是喜欢慢半拍。眼下,租户打算退房了,刘女士粗粗一算,按
照当初约定的费率来计算的话,对方欠下的滞纳金已近万元了。

  刘女士告诉记者,她于2001年3月把房子租给了黄某。双方在中介那里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有这么一条:“如果承租人迟交房租,每天按租金拖欠2%加收滞纳金。”由于对方常常不按时交租,2001年8月,双方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对“滞纳金”一事进行了强调:每月的头5天内,黄某应当交租;如晚交,日罚息将按照月租金的2%来收取。“签这个协议,只是为了敦促她按时交租,没想到,对方还是经常迟交租金。”刘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存折的银行转账记录,从存款时间来看,黄某确实存在晚交租金的情况,并且还曾多次两个月的租金一起交。但这五年多来,刘女士从未收取过滞纳金。由于双方从第二年起就没有再签书面合同,刘女士想知道,自己能否将5年多来的滞纳金一起追讨回来。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栋梁表示,虽然近4年来双方没有签约,但事实上双方就是一种租赁关系,如对方确实拖欠租金,刘女士有权利追讨滞纳金。但李律师同时提醒刘女士,任何债权纠纷都有诉讼时效,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这意味着,从起诉时间起往前推一年,这段时间内的滞纳金受法律保护,对方如不同意支付滞纳金,刘女士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此外,如果违约金明显高于业主的实际损失(如利息收入),租客也有权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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