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民事诉讼中要保障残疾人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07: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目前,关心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有些侵害残疾人民事权益的案件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作为社会上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受其生理、心理缺陷等因素影响,不能像其他正常人那样独立地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残疾人的民事案件中,应注意对残疾人诉权的特别保护。以下几个常常被忽视的细节,应引起从事民事审判法官的注意。

  一、残疾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些重度残疾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生活不能自理,一旦他们的生活权益受到侵害,其亲属或有关组织,就会出面代他们维权,而这些亲属或组织向法院起诉时,认为受害人不能表达其意见,就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取代受害人为原告,这种行使诉权的方式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赋予公民法律上的人格权,规定每个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样,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残疾人虽有各方面的缺陷,但他们和我们中的任何人都一样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因而无论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为维护残疾人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时,均应以残疾人本人为原告。

  二、残疾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残疾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可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充分地行使当事人的一切诉权,并在诉讼活动中可以处分实体权利。若作为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履行代理责任的,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为指定代理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区别,目前尚无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为代理人,故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由法院硬性指定律师等为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确实存在危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为了充分保障残疾人的权益,法院可以尝试对这类身有残疾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授权义务的公职律师为其代理人代为诉讼。除以上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以外,其他残疾人,如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特别授权。此种情况,要办理诉讼委托书。

  三、残疾人的庭审活动保障

  涉及残疾人的民事案件,必然经过庭审程序,除了代理人出庭为残疾当事人陈词以外,残疾人本人仍可行使陈述、辩论等权利。因此法院要充分保障这个特殊群体的诉讼权利,在庭前准备中,认真研究,周密安排,为言语残疾的当事人提供哑语手势翻译。庭审中,要通知翻译人员当庭翻译,对听力残疾的,要及时传送所有诉讼材料让其当庭辨认,并用投影、视频技术打出所进行的各个庭审环节,让残疾人一目了然。河南省张允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