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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订成到底赖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0:57 今晚报

  本报讯 交2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后,购房者的资金状况却出现了变化,买卖双方就首付款数额及贷款比例产生分歧,开发商由此拒绝与购房者订立买卖合同。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者定金2万元。

  原告黄某诉称,她于去年6月13日在本市河西区某住宅小区预定了一套商品房,在缴纳定金2万元的当日,她与该房的开发商签订了《预定房产临时证明单》,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已于2005年6月13日付定金2万元整,应于6月20日前付齐首期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由银行贷款提供。同年6月20日,开发商开具收房款2万元收据。此后不久,开发商却违反约定,拒绝将预定房屋卖与她。为此,黄某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黄某提出的诉求,被告开发商辩称,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他们曾多次打电话催促黄某交付购房首期款,但黄某以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后又提出不再购买预定房屋。开发商认为,由于黄某拒付首付款,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因此是黄某违约,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交纳的2万元具有定金的性质,是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现原被告双方对首期付款的数额及购房贷款比例产生分歧,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双方签订的《预定房产临时证明单》中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约定,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不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交纳的定金2万元应予返还。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启明 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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