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的哥之死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0:58 今晚报

  本报讯 一出租车司机载客于夜间经过一施工路段时,不慎撞上堆积于路面的土堆,司机当场死亡。事发后,死者的妻女将两家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两审审理,市二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二施工单位未尽确保施工现场可通行道路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司机死亡承担70%的责任,遂判令二施工单位连带赔偿死者妻女各项损失15.7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4年9月30日凌晨,大港油田出租车司机杜某驾驶夏利轿车拉载乘车人张某沿津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大港区正在施工中的“电厂一号桥”南桥头时,撞上了堆积在公路右侧的土堆上。杜某因多发肋骨骨折、胸廓塌陷、左右双下肢散在表皮挫伤而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受伤,车辆损坏。交管部门经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张某无责任。事发后,死者杜某的妻子及两个女儿认为,杜某的死亡与公路施工方有直接关系,遂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市公路局某分局及某公路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法院另查明,2004年6月5日至9月30日期间,津歧公路正在进行路面施工并予以公告,其中明确要求“在施工期间禁止机动车通行,但境内车辆除外”。事故现场在施工路段范围内,此间正在进行桥梁施工。现场有长1900厘米、高90厘米的土堆堆放在“电厂一号桥”南桥头的公路中心道东侧,“前方施工”警示标志牌安放在土堆的平行西侧的道路上,土堆和警示标志牌将施工处的南桥头堵死,且现场未设置夜间照明设备。因施工期间无法从桥面通行,施工方在桥梁的东面修建了一条附路以便境内车辆通行。

  原审法院认为,事故现场路面上所设置的警示标志牌和土堆平行摆放,同时夜间又未设置照明设备,二被告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因此造成损害后果,但未对此纠正,致使杜某撞上土堆死亡。二被告的这种过失行为与杜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二被告均表示不知是哪方施工人员堆放的土堆,故二被告对此次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计22.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宣判后,二被告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二上诉人作为施工人进行相关施工作业时,应做到安全操作、谨慎作业,在具有安全隐患的施工路段应设置夜间照明和明显警示标志,以确保施工现场可通行道路的安全。但二上诉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杜某撞上土堆死亡,二上诉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杜某作为在大港区从事运营工作的司机,在明知相关路段正在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夜间驾驶机动车进入相关施工路段行驶,未注意谨慎行驶且未确保安全,以致撞在土堆上死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二上诉人对杜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分担比例应以70%为宜。由此,市二中院作出如上终审判决。

  (孙启明 刘 军)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