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者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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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0:58 今晚报 | |||||||||
本报讯 大学生杨某在毕业前夕,与学校、某设计研究院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然而,在到设计研究院报到不久后的一次体检中,杨某被查出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设计研究院对其进行了隔离用餐并要求隔离住宿。此后,设计研究院又单方做出了解除协议、将杨某退回学校的决定。为此,杨某感到受到了“无法容忍的歧视”,遂一纸诉状将该设计研究院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案在本市河东区法院开庭交换证据。据了解,这是本市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
原告杨某称,和他一起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原的还有3个人,杨某为此专门咨询了有关专家,专家称,杨某只是“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并非乙型肝炎病人,正常的吃饭和工作接触不会被感染。但是被告却以杨某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杨某确定为乙肝病人,经过多次交涉,被告仍然拒绝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这让杨某感到非常沮丧和委屈。经过再三思索,杨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其他乙肝病原携带者讨个说法。杨某认为,被告违反了《传染病保护法》第十六条中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精神赔偿费1元,违约金2000元,至诉讼日工资损失1.76万元及交通费500元。 昨日法庭上,杨某及其代理人出示了多份证据,其中包括专家鉴定意见———证明杨某只是一种“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并非患有疾病,仅不适合从事餐饮、婴幼保健等工作。 被告设计研究院的代理人则提出,因该研究院经常野外作业,杨某的情况不适合从事该单位工作,不予签约的做法并无过错。且本案并不是杨某所称的“乙肝歧视”,只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60天,杨某2005年8月被退档,至今年5月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孙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