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之死 网吧有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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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0:58 今晚报 | |||||||||
本报讯 两少年在网吧内因玩游戏发生争执,其中一方用水果刀将另一方刺伤致死。案发后,伤人少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被害人的父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不仅将伤人少年及其母亲告上了法庭,也将网吧列为被告。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认为,网吧违反规定允许未成年人入内,且在两少年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纠纷,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由此,判令伤人少年及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万余元,网吧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辉与小强均为未成年人,二人曾因在网吧上网玩游戏发生矛盾。去年4月19日零时许,17岁的小强在大港区一家网吧上网玩游戏时又与小辉发生矛盾,一番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小强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小辉刺伤,随即双方离开网吧,后小辉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10日,小强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小辉的父亲将小强及其母亲和网吧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小强赔偿小辉之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计24万余元,因小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母亲承担责任;被告网吧在以上数额3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网吧承担责任后可向小强及其母追偿。宣判后,小辉之父及网吧均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该网吧违反此项规定,且在小辉与小强发生纠纷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纠纷,存在未尽其注意义务的过错。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网吧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由此,市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孙启明 刘 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