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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添“器” 业主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12:08 法制晚报

  法院终审认定 购房合同中“24小时热水”应理解为“供应24小时热水的设备”

  热水添“器” 业主输官司

  资深律师指出 面对开发商在楼书和购房合同中做出的承诺 应从硬件角度考虑

  本报讯(记者 李奎)提供24小时热水的承诺,在入住后变成了提供“供应24小时热水的设备”,今典花园业主郭女士以违约为由,起诉了开发商。

  记者上午获悉,市一中院对这起本市首例“24小时热水”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结合具体合同内容,存在理解分歧的“24小时热水”应理解为开发商提供“供应24小时热水的设备”,开发商未构成违约,故判决郭女士败诉。

  2001年4月,郭女士与北京安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今典花园商品房一套。双方在合同附件中就装饰、设备标准项目明确约定,户内部分内容包括24小时热水。

  郭女士诉称,从2005年8月19日起,家中的热水供应被停,只好另行安装了热水器使用热水。郭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安地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4小时热水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2180元。

  庭审中,安地房地产公司提出对“24小时热水”的不同看法,称该内容是指提供24小时热水设备,而非提供24小时热水服务,自郭女士入住时已正常使用该设备,因此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热水停止供应问题,安地房地产公司解释说,向业主具体供应热水的是一家物业公司,而不是开发商,因该物业公司擅自将供热水费提高,使大部分业主不能接受,导致物业公司停止向业主供应热水,这与开发商无关。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单纯地理解“24小时热水”的内容,含义不够明确,但该文字内容被明确具体地纳入装饰、设备标准内容中,结合双方合同性质及其他条款理解,可确定该内容是指开发商对郭女士负有交付房屋热水设备的义务。

  市一中院审理后,再次确认结合购房合同其他条款理解,供应“24小时热水”应理解为开发商负有提供热水设备的义务,故没有采纳郭女士的上诉意见,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内容。

  专家点评

  业主应从硬件角度考虑开发商的承诺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马国华认为,业主面对开发商在楼书和购房合同中做出的许多承诺,应从硬件角度考虑,客观地分析和对待。

  一般来说,开发商的专长在于开发楼盘本身,楼盘交付使用以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属于软件服务,由小区聘请的物业公司来负责。

  开发商作出“双路供电、24小时热水、24小时电梯”的承诺,业主一般应从硬件条件来考虑,而不能把它看作是一项服务,比如停电造成的电梯停运,显然不能认为是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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