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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卖方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0:00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原本只要如期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便可免征营业税,可由于卖方无故拖延,致使买方为取得产权证要额外缴纳近2.5万元的营业税,买主一怒之下将卖主告上法庭。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卖主返还买主额外支付的营业税款。2004年9月,家住瓯海区的林女士向鹿城区的戴某夫妇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买年限不足2年)。双方约定,只要林女士按约支付房款后,戴某夫妇要及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故拖延时间或以任何理由退却,造成林女士在规定时间内领不到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戴某夫妇要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林女士如约支付了房款,可戴某夫妇却没有配合林女士前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林女士数次要求戴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置之不理,并一直拖延至2005年6月1日之后。

  从2005年6月1日起,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为取得属于自己的产权证,林女士于2005年12月2日代为缴纳了近2.5万元的营业税。按规定该房只要在2005年6月1日前完成过户手续,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由于戴某夫妇的无故拖延,才导致该房过户要征收营业税款。同年12月20日,林女士一张诉状将戴某夫妇告上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林女士与戴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约之后,林女士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戴某夫妇没有及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因其违约而导致林女士需额外支出营业税款。何况,根据个人住房营业税的性质,该税款依法应由出卖方戴某夫妇承担。开庭当日,戴某夫妇没有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法庭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云峰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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