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终止妊娠 丈夫诉请离婚被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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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9:4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成都6月19日消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蓝剑 治甫)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丈夫以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诉讼与妻子离婚,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与伍某2004年1月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通过长达一年的来往接触了解,在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上,于2005年2月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伍某便怀有身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是否生育子女,在女方怀孕后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中止妊娠,但是女方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作为丈夫的韩某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伍某怀孕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其自己决定,伍某没有和韩某协商,自行终止妊娠,其行为是合法的,据此经法院审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