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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农田十年不给过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1:2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吵闹了近10年的“农田过水”事件在芜湖市中院法官的努力下,不久前终于调解成功。

  李某与张某都是湾沚镇永红村后西组农民。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前后,因李某家增加了人口,新分进了1.2亩责任田。这1.2亩农田位于村渣子塘下方,与张某父亲的另外1.2亩农田原属一块整田,俗称“二亩四”。后来,张某父亲不种田了,让其两个儿子耕种另外1.2亩农田。张家田紧邻铁路,铁路北边是渣子水塘,南边有水沟并通向那块“二亩四”田
地,而李家田则位于张家田的南边。水的自然流向是从北到南,若不给过水,则下游的农田将荒废,至少无法种植水稻。

  2005年7月26日,李某起诉到芜湖县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允许其过水。李某讲,自己13年前就开始耕种那1.2亩地,但10年前就不允许过水。此后要么不能耕种,要么只能种不需要用水的烟叶。现张某不许过水导致自己无法生产,并致使1.2亩良田变成荒地。多年来,相邻权受到侵犯。此事虽经村里及镇上多次调解而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2005年8月19日,法官调查了永红行政村负责人并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查,李某从渣子塘引水必须经过张某耕种的农田,永红村负责人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证明不给过水讲不过去。

  芜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经营权的侵害及经营权的实现,应由发包方协助解决。李某诉请排除妨碍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中双方握手言和,十年恩怨一日休。张某同意李某耕种的1.2亩农田从其承包田中过水,过水沟宽80公分(含新建的过水埂);位于过水下游的李某补偿张某20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均由李某负担。

  本案虽划上句号,但本案引起的法律问题则值得深思。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没有针对类似本案的“侵权”情况条款和规定。实际上,本案“侵权”仍应适用民法上传统相邻关系之规定。相邻关系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冯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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