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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合同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2:55 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吴红兰

  晨报讯陶先生买房后,却没有获得银行的贷款,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先行支付的13万元房款。对此,嘉定法院昨日一审判决,认为向银行贷款遭拒并非不可抗力,对陶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5年3月,陶先生委托中介购买了曹先生名下的房屋一套,总价28万元。签约后,陶先生先支付了曹先生13万元,约定余款15万元通过贷款于3月31日左右付清,但没有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随后,陶先生欲通过银行贷款向曹先生支付15万元,而此时正遇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银行控制贷款,陶先生的贷款申请遭拒。

  在与曹先生和中介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陶先生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讨回已支付的13万元。他认为,自己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宏观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银行是否愿意向申请者贷款,通常是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来判断的,客观上存在愿意贷款和不愿意贷款两种可能性,陶先生应预见这些情况。况且,合同约定15万元房款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仅是表明陶先生欲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并不意味着他只能通过以银行贷款的资金来履行合同,以银行贷款以外的资金支付房款就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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