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偷窥银行顾客资料冒领信用卡骗得6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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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3:45 信息时报 | |||||||||
男孩偷瞄银行顾客资料网上骗65万 作案时仅16岁 开通网上银行伪造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作案时仅16岁的男孩被判蹲监10年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黎开颖) 一个男孩到银行办业务时,偷偷瞄到了一旁正办理大额业务的客户资料,随后,他伪造身份证申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网上转
偷瞄资料后冒领信用卡 2004年,郭某才16岁,不上学又无业的他整日在深圳市区游荡。7月初的一天,他在银行办理业务时,无意间发现旁边的龙某正在柜台前办理大额业务,由于龙某花费的时间长,身份证等都摆在了台面上,在输入密码时遮掩得也并不严密,这让郭某动了邪念。他趁机偷偷瞄下了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及密码。 回家后,他立即将龙某的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并更改该卡的网上银行密码,随后,郭某伪造龙某的身份证到某银行九州支行以龙某的名义开户并领取了信用卡,然后开通网上银行个人业务,实现新开银行卡与龙某原银行卡的网上相互转账功能。 网上转走65万挥霍一空 2004年7月13日、14日,郭某通过网上转账分3次将龙某的银行存款计65万多元人民币转到自己新开户的银行卡上。2004年7月13日、14日、15日,郭某分别在惠州市、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等地的银行网点将65万多元人民币大部分取走,随后挥霍一空。2005年12月1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仅剩余人民币2.6万多元。 法院日前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他人身份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信任,骗领他人的信用卡,并冒用他人的名义支取他人在银行的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郭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释案 银行卡非窃取 不构成盗窃罪 郭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盗窃罪而是信用卡诈骗罪呢?有律师认为,郭某申领信用卡的行为虽然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但却是在成功获取资料的前提下,冒用受害人的名义所实施,并非通过“偷”的手段从受害人处取得,本质上属于冒用骗取,而非秘密窃取。 而且,郭某实质上是针对银行进行诈骗,并进而获取被害人的财产,因此,他的行为属于诈骗。我国刑法将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适用的原则,对郭某的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