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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齐齐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09:3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升运) 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仁东镇大鹏村的12人强奸幼女案作出判决:仁东镇大鹏村农民甘宗武、钟寿枢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十年六个月,并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和二年;陈国才、甘明雄、甘芝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甘文洲、甘伯成、陈家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钟福全、陈业干、陈国尧、甘启初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五年、五年、五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陈国才等12人先后对幼女甘某某、梁某某实施奸淫行为。法院认为:12人以金钱为诱饵,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指控的强奸罪成立。甘宗武、钟寿枢属轮奸,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陈国才、甘芝福、陈家展、甘明雄、钟福全、甘伯成、钟寿枢7人归案后认罪服法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国尧、甘文洲、甘宗武、陈业干、甘启初5人辩称未与甘、梁二幼女发生性关系,经查与事实不符,根据5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两受害幼女陈述等证言证据足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玉州区检察机关分管领导莫水钦认为:这是一起近年来起诉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案中最大的一桩,案件涉及人数最多,达12人;涉案人年龄最大,陈国才出生于1929年6月,现年已77岁;性质恶劣,涉案人个个为人父母,儿女承欢膝下,却奸淫幼女,国法难容。6月14日,玉州区检察机关最后对该刑事案件审查裁定,认为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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