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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暴露一个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06:55 红网-湖南日报

  实习生 佘珍臻 蒋业丹 本报记者 何淼玲

  6月20日,《救助站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文在本报刊发后,引起了社会反响。一些法律界人士就救助站有没有资格打这场官司、索赔25万元根据何在等问题,纷纷给本报打电话,发表看法。记者围绕这些问题,也进行了采访。

  救助站有没有资格打官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救助站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运来认为,本案中救助站作为原告,其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助站作为救助机构,与本案中遭遇车祸死亡的流浪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完全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省社科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所长方向新则认为,救助站可以替流浪汉打这场官司,因为这是关注弱势群体的一种举动。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仅是对他们生活的保障,也包括对他们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必要的法律救助。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等律师认为,从现行法律规范文本来看,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救助站是否可以在无法确认流浪汉身份及其近亲属人员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受害人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基于这一特殊情况,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救助站承担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的规定,对赔偿义务人提起侵权诉讼,这一诉诸司法救济的行为从“权利被侵害必然被救济”的法律正义出发,是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反之,如果本案中救助站不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得不到追究,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指引、评价功能,甚至引发社会的道德风险。

  索赔根据何在,该由谁保管?

  本案中,临湘市救助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索赔根据何在?如果索赔成功,25万元应该交由谁保管?

  翟玉华和湖南大学法学硕士周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主要是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因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异。本案中因无法确认死亡流浪汉的身份,客观上无法确定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从维护社会弱者权利、维护法律公平的角度出发,以城镇居民的身份来确定补偿数额更加符合法律正义。25万元赔偿金归谁保管?这也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救助站可以代流浪汉的亲属保管,但不能占用。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其亲属仍然没有出现,这笔钱应该发挥其公益作用,用于慈善事业。“这个案子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其如何判决,将会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参照与示范作用。”翟玉华如是说。

  本案暴露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

  采访中,多位法律专家不约而同地表示,本案背后暴露的问题值得整个社会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关注和思考。

  陈运来认为,关于这起案件的争论,暴露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缺陷。这起案件可以归属于公益诉讼案例。所谓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不同,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首先,公益诉讼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其次,一般诉讼的结果由当事人承担,公益诉讼的原告却不承担诉讼结果;第三,一般诉讼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诉讼,公益诉讼是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是为了从普遍意义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但我国在这片领域还是空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弱势群体,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

  方向新谈到,这起案例暴露出我国法律法规上的一个空白,必须着手完善法律法规,使以后类似的案例有章可循。还有一点值得提出,如果流浪汉侵害他人权益,该由谁来负责?这也是我们应该关注与研究的问题。

  采访中,更多的人认为,法院受理此案是有意义的,同时,期待着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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