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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电器案震惊商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1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苏宁电器案震惊商界

  苏宁电器收进场费,被浙江省工商局列为十大贿赂案之一。(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日前,苏宁电器入选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的“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使沉寂了一段时间的进场费再次成为业界近期的热门话题。进场费该不该收的争论,似乎
不再是问题,它已上升到与“商业贿赂”等同的层面。

  如果认定苏宁收取进场费是商业贿赂,那么,今后所有收取进场费的商家都将面临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和商业惯例究竟如何界定?就这些热点问题,笔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

  “苏宁电器商业贿赂案”始末

  2006年4月,浙江省工商局对外公布了“商业贿赂十大案例”,使这场起因于两年前的苏宁电器进场费官司得以浮出水面。据浙江省工商局公布,2004年5月13日,杭州市工商局以苏宁公司收取供货商杭州雅格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夏新电子杭州分公司“赞助费”、“返利款”、“促销费”和“场地费”等费用(认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为由,对苏宁公司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8.851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04年8月9日,苏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出乎苏宁公司意料,一审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做出判决,维持了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3天后,苏宁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商家的辩解

  “政府在任何场合也没有表示过,收取进场费是非法的,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商家收取‘场地费’等费用。” 苏宁电器相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了“冤屈”。

  湖南商界一位知名人士表示,苏宁电器是作为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为销售的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场地使用费、促销费及购买促销品的赞助宣传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委托人承担,公司接受这些费用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另外,双方之间的代销费用完全是销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完全是按照合同公开明示的约定承担的,并依法作账纳税,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假借各种名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此外,苏宁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称“苏宁电器关于取得的供应商场地使用费、开业促销赞助费和日常促销费已缴纳增值税,符合税法精神”。

  主管部门的依据

  国家主管部门是如何看待商家收取“赞助费”的?杭州市工商局认为,苏宁公司收取供货商所谓“赞助费”等名目的财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在商品交易中,违法收取对方财物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所谓“赞助费”、“场地费”、“返利费”、“促销费”都是原告的违法收入。任何假借“赞助费”、“场地费”、“返利费”、“促销费”等名目收取的财物均不具合法性。所谓“返利款”,按照税法规定属于“折让”,《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称为“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法票据上显示的所谓“返利款”等都不属于税法的折让。《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折扣也明确要“明示”、“如实入账”。因此,与价格优惠脱钩,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账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即使在其他账的科目上记载,仍然不属于“折扣”,原告收取的“返利款”属于假借名目的贿赂款。

  争论依然没有结束

  “一石激起千层浪”, 如果认定苏宁收取进场费是商业贿赂,那么,是否意味着今后所有收取进场费的商家都将面临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苏宁电器商业贿赂案”引起了湖南乃至全国商界的关注,一场争论远为未结束……读者可以来电来函就“苏宁电器商业贿赂案”发表意见,本报将继续关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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