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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信写此地不宜久留 被厂方罚500元赶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0:14 国际在线

  记者今天从广东东莞市劳动局获悉,在该市道滘镇一家具厂打工的方阳恒只因在辞工书上写了“此地不宜久留”几个字,竟被该厂老板判定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侵犯公司名誉权”,判罚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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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态][记录][法制][乱弹][图片][博览]“我到现在仍然想不通:辞工书的那几个字是写给老板看的,凭啥就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呢?”记者见到了一怒之下写下“赌气辞工书”的方阳恒,他告诉记者,由于各种原因,六月十四日早上一上班,他就写了这封辞工书交给了车间组长,组长上交车间主管;然后又交到了厂长的手上。辞工书上的“此地不宜久留”是他赌气写上去的。

  据介绍,厂长中午就批了,还贴出了《通告》,要罚他五百元,并要他签字,否则不给结剩下的工资。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他只好认了五百元的罚款。然后就被保安赶出了工厂。

  该厂的厂长王光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方阳恒)严重污蔑了我们厂,造成了我们招工困难。而且这种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他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不到我们厂来工作;并且从他出厂以后,我们招人很难。我们是有信誉的、合格、守法的公司,你如果对公司有意见,可以到劳动局、法院去告我们,但不能用这种方法来污蔑公司。我们公司是有相关规定的,厂纪厂规也很规范,公司经过劳动局的审批。至于罚款多少,是根据实际损失计算。五百元是按照损失和名誉来算的,其实这还少算了。”

  东莞市劳动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如果工厂仅仅只是因为辞工书的几个字就罚打工者五百元,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她建议说,方先生可以拿着罚款单到当地的村委会或劳动服务站投诉。

  东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育兵表示,所谓“侵犯名誉权”,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这种行为让第三者知道;二是这种行为要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但员工的辞工书只是给老板看的,而张贴的行为也是工厂自己的做法,所以方阳恒的所为没有传播的事实,没有造成“侵害”。(记者 李映民)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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