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设“账外账”偷税8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赵杰 吉学刚)为偷逃税款,一美容美发用品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暗示公司会计和销售部经理设立“账外账”,偷税额达86.7万余元。今天上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偷税罪判处该美容美发用品公司罚金86.7万余元,并以同样罪名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会计和销售部经理三人处以刑罚。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本市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表吴
某为偷税,暗示公司会计杨某和销售部经理赵某在经营活动中设立两套账目,以少报营业收入的方法,偷税数额达86.7万余元,超过同期应纳税额30%。后该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获,税务机关遂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本市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人吴某、杨某、赵某采取设立“账外账”等方法,隐瞒收入,编造虚假账目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偷税数额86.7万余元,超过同期应纳税额30%,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人吴某系主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赵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三人认罪态度好,故依法分别对被告人吴某、杨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免除刑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86.7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偷税罪,免予刑事处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