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负责人承建海关大院鲸吞436万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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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1:12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番法宣) 番禺某建筑安装公司一技术负责人王某勤,在该公司承建番禺海关大院及宿舍楼等工程时,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管理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以虚报支出等手段,将3200余万工程款中的436万余元占为己有。日前,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勤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其依法退赔违法所得。 借职务鲸吞工程款436万
据指控,1998年6月至2000年10月期间,番禺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先后与番禺海关签订合同,承包海关新大院宿舍楼、查私仓库以及配套道路、绿化等建设工程。其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给该公司属下的第三项目经理部承建。 王某勤在1998年10月至2000年11月,担任第三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利用管理工程款的职务便利,从该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3200余万元,除其中2800余万元经该部项目经理魏某同意使用于工程支出外,王某勤以虚报支出、预提利润等手段,将其余的436万余元,占为己有并用于私人业务。 辩称是合作时所得利润 该案开庭时,王某勤辩称,他并不是建筑安装公司员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且在海关大院工程中,他和第三项目部经理魏某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王某勤认为自己只是自由处分承建工程的所得利润,而没有侵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 经查证,魏某在了解番禺海关有工程发包以及相关的承包程序后,与番禺某建筑安装公司联系并通过借调方形式任该公司项目经理,在以该建筑安装公司名义中标工程后,又与该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建海关工程。 期间,王某勤实际上负责工地的全面工作,受魏某委托以该公司第三项目部的名义办理海关工程款各项手续,对外也以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与其他部门、单位沟通。同时,该建筑安装公司亦派技术人员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款的拨付。此外,施工材料的购买和工资的支付都需魏某签名入账,工程的重大事情都需报告魏某。 职务侵占罪成立获刑6年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勤与该公司并非“挂靠”关系,与魏某也不存在合作关系。结合相关审计报告,王某勤在负责海关工程施工期间,以虚列支出预提利润等手段侵占工程款共436万余元。据此,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决王某勤有期徒刑6年,并责令其依法退赔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