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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遭不明原因解聘后获赔18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1:52 竞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晓清)年近52岁的原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副总裁任先生,在公司与港方重组并改名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后半年,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任先生将嘉里大通公司诉至法院,索要法定经济补偿金共计187万元,并要求公司为他转移档案,支付他9个月的工资损失及保险100余万元。

  近日,朝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嘉里大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任先生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68万元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2.32万元,共计187万元。

  据任先生讲,1985年他开始在大通公司工作,是七位创始人之一。2002年时成为该公司副总裁,2005年1月21日公司与港方重组后,他被调升为公司的高级顾问,年平均工资达124.68万元。2005年8月5日,公司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之后他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对他离职后须履行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而公司也依《协议》约定,向他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助费30万元,但却迟迟没有支付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嘉里大通公司开庭时表示,由于任先生在公司任副总裁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出资成立了与公司属同业竞争关系的另外两家公司,分任高层职务并参与经营,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所以公司才作出解除其职务,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并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了任先生。因此,该公司认为这不属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及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任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虽然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的规定,但该公司并未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所主张的因此终止劳动关系,且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任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所以该公司应向任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4.68万元。由于该公司未依法支付这笔款项,因此还须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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