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意外事故我们不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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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1:59 华夏时报 | |||||||||||||
各说各理
为了索赔,赵女士到相关单位跑了无数回。金地停车有限公司说,这属于意外事故,停车场不存在管理失职;供电公司说,出事电缆井的产权单位是东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应由产权单位赔偿;东开公司说,自己曾经与供电公司签署过代维护协议,作为开发商不能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 停车场:意外事故我们不管 赵玉认为,她是交钱享受停车服务的,而且是在停车线内出的事情,停车场有赔偿责任。 "电缆井爆炸纯属意外" 金地停车有限公司管理事业部张季平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事主的车被剐坏了或是丢失了,这说明我们没尽到管理责任,我们应该赔偿人家,而且,我们都给车位上了保险,出了事自然保险公司会出钱赔偿。但电缆井爆炸纯属于意外事故,应该由肇事方赔偿,如果让我们赔偿太冤枉!" "停车位经过市政管委审批" 张经理着重强调,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电缆井上方不允许画停车线。"在画线后,我们经过了市政管委的审批备案,这是通过政府认可的。爆炸是电缆井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与我们无关。并且我们没有对电缆井进行过任何改造,也没有封堵排气孔,因此,爆炸事故的发生我们不存在过错,事主现在已经通过了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我们也希望法庭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他说。 没有规定"井上不许停车" 记者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审批停车位的主管单位--朝阳区市政管委公用事业科,并且与当天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杨科长通了电话。他强调说,在停车位设置上,国家有相关的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只要遵守停车位不占压消防通道、不离居民楼太近等常识性的原则就可以了,再细致的规定就没有了,也没有明确规定说电缆井上不能画停车位"。 他还表示,今后在审批停车位时,一定以这次电缆井爆炸事件为鉴,不能再把电缆井画在停车位里以免不测。 供电公司:无权维护出事电缆井 赵玉认为,是因为电缆井缺乏维护保养,短路产生火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供电公司应为此负责。 "事故电缆井不归我们管" 朝阳供电公司办公室罗希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故发生的电缆井是小区的共用设备,而不是社会公用电力设备。对于小区内的共用设备,供电公司不负责维护。罗女士说:"小区内的电力设施应该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对此,我们与产权单位签订过《代维护电缆协议书》,代维护时间到1997年截止。因此,当事人应该去找产权单位索赔。" 供电公司称尽到了责任 罗女士讲,对此事故,供电公司完全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接到事故报警后,供电公司迅速赶到现场。为尽快解决事故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的不便,供电公司在无法尽快找到产权单位的情况下,先行进行维修,到当晚8点30分,将事故电缆修复,并将爆炸损坏的小区路面恢复原状。"不要认为是我们出面修的,就应该由我们承担损失,我们还要向产权单位要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呢!"她说。 "停车场私改电力设施" "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不允许私自改动。"罗女士说,当天发生爆炸的电缆井本来是低于地面的,但是停车场却在上面设立了停车位。为了方便停车,还将电缆井上方用砖铺平了,导致电缆井上的排气孔被封堵,最终造成井内污水产生的沼气无法排放,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停车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单位:开发商不负责维护 赵玉认为,电缆井的产权单位是东开公司,所以东开公司不应该推卸责任。"举个例子,宠物伤人,宠物的主人就应该赔偿。" 采访中,作为产权单位的东开公司无人愿意接受采访。不过记者了解到,在朝阳法院5月29日开庭调解此事时,东开公司首先对当事人定损单位的权威性提出质疑。 在开庭调解时,东开公司还认为,按照相关规定,电缆井上方是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的,汽车也不例外,所以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东开公司同时强调,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缆井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电力部门也应承担责任。"我们作为开发商不能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且我公司曾经与供电公司签署过代维护协议,协议规定1997年2月9日代维护时间到期后,如双方无不同意见,则该协议继续有效。我们虽然是电缆井的产权单位,但是我们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该单位出庭者表示。 对簿公堂 当事各方各说各的理,车主赵玉四处奔波也无法得到赔偿。事发后近两个月,4月6日,她将供电公司列为第一被告、东开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停车场列为第三被告,一起告上法庭。“责任主体说不清,我只能这么告了!”她无奈地说。 “让他们到法庭上去扯皮吧!” “为这事儿我跑了近两个月,他们几方都表示,这点钱对公司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但由于这属于‘天灾人祸’,所以都无法负担赔偿责任。”车主赵玉在接受采访时说,由于电缆井在产权、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权责不清,导致了相互推诿的局面,公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2006年4月6日,她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购置福特嘉年华轿车款10万元,三个月的误工费24500元,为处理此事而产生的电话费1000元,事发当天拖车费784元,4S店检测费3000元,交通费6556元,养路费629元和车船使用费306元,汽车内饰费用1640元,车内存油191元,律师咨询费3000元,借车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共计14万余元。“我实在是耗不起了,他们如果再扯皮让他们到法庭上去扯好了!”她说。 5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三方各持己见,经过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宣布另行择期开庭。本报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维权意见 法学专家认为:“这次事件看起来很复杂,涉及到保险公司、停车场、供电公司以及小区产权单位等多个单位,责任较难理清。但对于车主来说,事情其实很简单——在停车位内出的事,就直接找停车场。” 停车线内出事就找停车场 领了停车条便形成合同关系 “我没觉得这事件责任模糊,车进门时车主领取了停车条,虽然钱还没交,但法律关系已经确定了,车主和停车场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有偿经营停车业务,车辆在停车位里出事后,遵照我国《合同法》‘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停车场应该赔偿车主。”北京大学法学院赵星博士说,停车场强调该停车位是政府部门批过的,这是另一层的法律关系。如果认为行政行为有瑕疵,停车场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就自己的经济损失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政府有赔偿补偿的义务。 “据我所知,国家在停车管理方面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为车主也没必要去追究电缆井产权单位是谁、谁该去维护保养它,这是其他层面上的法律关系。这种官司打起来也旷日持久,短时间难有定论。”赵博士同时表示,应该寻求适用的法律条款,确立最简洁的诉讼关系,这样节约时间对消费者来说是最划算的。 “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 爆炸事故发生后,赵女士的车被保险公司拖走,但保险公司称,因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根据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那么,在此次车辆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该负责任呢? 保险行业资深人士祝辉表示,车辆损失险是车险中的一个基本险种,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例中都有规定:车辆出现事故时,如果存在第三方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但雷击等不可抗力除外。 “我认为这是一起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然后保险公司再去向第三方责任人要求索赔。”他同时表示,这起事故处在可赔可不赔之间,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作出不同的答复,但如果被保险人愿意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胜诉的几率会比较高。 -记者手记 索赔如此艰难更加“出人意料” 刚接手这个采访,我也被当事各方的说法弄晕了,听上去感觉都很有道理。当事方在论述这个事件时异口同声地表示——“出人意料”。但是,除了事故本身“出人意料”外,在近半年的时间内,车主仍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同样“出人意料”。 昨天上午11点,记者再次来到安贞里小区。一进大门口,金地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就给记者撕了张停车条,并告知可以随便停!停车条背面印着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是这样写的:请锁好车门、窗,勿将贵重物品及财物放在车内,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本报记者张永智/文并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