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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美洲豹车主召回诉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3:35 东方早报

  备受关注的美洲豹车主陈先生起诉上海中兴汽车贸易公司、上海世贸汽车贸易公司和英国捷豹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昨天有了一审结果。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捷豹汽车公司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而陈先生的其余诉请,如要求召回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车主索赔10万并要求召回

  2005年4月28日,陈某起诉称,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车门紧锁而无法打开,影响了自己正常生活秩序。之后,才获悉该车辆的车身电脑板属2002年捷豹公司内部召回的旧产品,设计上存在缺陷。陈某遂要求3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将该车已被内部召回的情形如实告知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美洲豹车用户并依法作召回,同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三被告皆辩称本方无责

  中兴公司:不知质量问题

  法庭上,中兴公司辩称,本公司仅系涉案车辆的销售商,陈某这次维修没有通过自己。车辆发生的质量问题,公司根本不知晓,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世贸公司:未销售该车型世贸公司辩称是2003年后才成为美洲豹牌汽车在华东地区的代理商,且从未在中国境内销售过陈某诉称的这款美洲豹车型。

   英国捷豹:未销往中国境内

  英国捷豹公司辩称,涉案车型部分车辆确实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公司已按照相关程序在英国对该情况,通过全球进口商予以了召回公示。而陈某购买的该车辆确系公司生产的,但该款车型车辆是销售至德国的,并未在中国境内作过销售。在陈某联系世贸公司之前,自己公司从不知晓涉案车辆已被销售至中国。尽管如此,公司仍履行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了涉案车辆修理及相关部件更换费用。实际上,陈某也接受了世贸公司提出的维修及代步方案,并实际领取了代步车使用,那么陈某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损失,同样不认可陈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捷豹赔偿1.6万元

  法院认为,中兴公司系涉案车辆的销售商,现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在陈某维修前,就已知晓该车辆存在设计上的缺陷;世贸公司既非涉案车辆的销售商,也非该车辆的生产商,这两家公司均不应该承担车辆缺陷的法律后果。

  捷豹公司已对该车辆的相关缺陷部件进行了更换,并承担了相应的修理费用,已部分履行了生产商的责任。法院从涉案车辆与后来提供的作为代步工具的桑塔纳车辆,在经济和使用价值上有一定差距考虑,参照本市汽车租赁市场近似价位车辆的租赁价格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捷豹公司应赔偿陈某车辆无法使用的损失人民币1.6万元。

  作为陈某在起诉中另外重要的诉请,要求三被告公司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向消费者披露召回信息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带公益性请求,法院认为陈某可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作反映,而不属于法院所判决处理范围。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事件回放

  2002年9月13日,陈某与中兴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购买由捷豹公司生产的美洲豹X-TYPE型轿车一辆,车价为人民币71万元。2004年7月22日,陈某因要另行配备用车钥匙,经世贸公司指定,至某维修公司处进行维修。岂料,在维修过程中却发生了车门紧锁、原配钥匙无法打开车门的情况。世贸公司经与捷豹公司联系后,告知陈某该款车型总电子模板(CEM)系统存在设计缺陷,需要予以更换。在修理期间世贸公司承诺,先给陈某一辆桑塔纳轿车代步或以每天300元作为补偿。同年9月8日,世贸公司将该车辆修理完毕,交还给陈某,未收取任何费用。

通讯员 李鸿光 早报记者 李燕 韩与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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