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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4:07 深圳特区报

  我市规范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工作

  设专户统收房屋“养老金”

  【本报讯】(记者李舒瑜)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收缴工作将得到进一步规范。这是记者从本月实施的《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
》获悉的。

  《意见》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

  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以房屋项目的建设总投资为计算基数。在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建设总投资”以法规解释方式作出清晰界定前,收取专用基金时,暂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以该房屋项目办理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书为依据。地价款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价款额为准。待“建设总投资”概念及范围明晰后,再进行全面清算,多退少补。

  我市将成立市专用基金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用基金收缴工作。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全市专用基金的专户存储银行,设立一个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银行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并在各区分设账号。同时,该管理机构还应建立全市统一的专用基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可依法对专用基金进行增值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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