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竟是同村妇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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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0:1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20日,户县5岁女童眉眉在回家途中惨遭毒手,颈部后侧被人残忍地捅了两刀。昨日,户县警方成功告破此案,凶手竟是和眉眉同村的中年妇女刘维红。目前,犯罪嫌疑人刘维红已被警方刑拘。 昨日下午,大王派出所所长刘建国告诉记者,20日案发后,他们立即组织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分析,鉴于凶手用如此狠毒的手段来伤害5岁女孩,怀疑此人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问
昨日凌晨5时,清醒过来的眉眉告诉民警,捅伤她的正是本村妇女刘维红。闻讯后,民警立即赶到刘维红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抽屉搜出作案用的6厘米长的水果刀和溅有血迹的衣服。 据刘维红交代,当天中午,她看到眉眉放学后走在最后面,就用一包花生米将眉眉诱骗到厕所内,然后对眉眉下了毒手。捅伤眉眉后,她就拿着水果刀回家了,期间,眉眉曾哭了几声,但她完全没有理会。 昨日,面对记者的询问,30岁的刘维红显得很平静,说到捅伤眉眉的原因时,她说自己当时脑子发热。据办案民警讲,刘维红家境非常贫困,和公公、婆婆住在一块,丈夫常年在广东打工。 目前,嫌疑人刘维红因涉嫌伤害,被户县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警方将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对其进行依法处理。记者从医院了解到,眉眉现在生命体征平稳,已度过了危险期。(王海鹏张黎娜) 新闻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