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派出所对打人者处罚太轻 一男子状告公安局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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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57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记者 何兴丽 时间:2006年6月20日9时地点: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原告:夏国祥被告:哈市道里公安分局第三人:曹立军 案由:原告夏国祥和第三人曹立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曹立军向公安机关陈述:夏
开庭时,哈尔滨市公安局及道里区公安分局百余名民警来到现场听审,道里公安分局田副局长到庭坐上被告席。庭审时,原告夏国祥辩称,曹立军长期打骂自己,经常来要钱同时还对自己进行威胁。1月27日,夏国祥又遇到曹立军来要钱,还打了自己,把眼镜打碎了,脸上也划破了。为此,夏国祥认为曹立军长期殴打自己、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仅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处罚过轻,要求公安机关撤销原处罚,对曹立军进行15天行政拘留。 被告田副局长认为,夏国祥虽称曹立军长期殴打并威胁自己,但没有拿出证据,无法认定为长期殴打、情节严重。夏国祥的伤势经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为轻微伤。对此,公安机关依法对曹立军处以200元罚款。同时,被告提供了派出所的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明,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合理,程序合法。 争议焦点:派出所对打人者曹立军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20日中午,道里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决为,维持道里公安分局对曹立军做出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宣判后,原告夏国祥当庭表示,他将对此判决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