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状告雇主讨法律顾问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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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1:57 黑龙江日报 | |||||||||
金荧 2002年7月17日至2005年7月18日期间,大庆个体企业老板洪光分两次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约定每年洪光付给顾问费33000元。合同签订后,洪光只给付该所顾问费29400元,尚欠3600元久拖不付,其理由是案件少,要少付法律顾问费。近日,律师事务所将洪光告上法庭。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洪光与原告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相反被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给付顾问费的义务,其行为属违约,被告应承担此起纠纷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判决被告人全额给付所欠顾问费及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洪光一分不少的支付了法律顾问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