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枪击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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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12:17 今晚报 | |||||||||
本报讯 市公安局挂牌督办的家居枪击一案日前由东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三名策划者为报复泄愤,联络他人殴打被害人,后被指使者在家居建材超市内公然开枪射伤被害人。根据案情,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对三人判处刑罚,并判令三人连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均系本市东丽区某村农民。去年9月间,
次日14时许,赵某约王某在东丽开发区家居建材超市见面。王某随即将此信息通报杨某,要“王口”等人到该处等候。15时许,当王某与赵某在家居门口谈完事情正要分手时,“王口”等四人驾驶孙某、杨某提供的桑塔纳轿车赶到现场。四人先是从入口处将赵某撞倒,见赵某站起来向前跑,又持猎枪、刀片追赶赵某进入家居内,开枪将赵某左腿打伤。后“王口”等四人与在家居门口观望的王某分别乘出租车逃跑。后经鉴定,赵某之伤情为重伤。 当晚,王某、孙某与朋友张某聚在一起谈论此事,为逃避罪责,张某将王某带到武清区杨村、山东省信阳县等地躲藏。当月17日,张某、王某即在山东省乐陵市被抓获归案。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孙某。后杨某亦被抓获归案。 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报复泄愤,通过被告人杨某联络被告人孙某纠集的人员,使用枪械对他人实施殴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为犯罪行为人后,仍带领王某多方躲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杨某、孙某之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孙某、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孙某、杨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24万元。 (孙启明 马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