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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规范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20:0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6月22日消息(记者肖志涛)日前,记者在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的《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该规定有针对性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上海城市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本市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已由地面向地下空间发展。目前上海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大
量的地下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建筑物和民防工程等开发建设

  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从上海城市总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看,未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潜力巨大。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在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目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尚属空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规范和管理,从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规范,以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发利用。最近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有针对性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作了明确规定。

  (一)将地下空间按开发建设方式界定为两种情形,分类明确用地审批程序

  一类是“结建地下工程”(即同一开发建设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维持现状,继续与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程序;另一类是单建地下工程(如公共停车库等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决定书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明确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目前对地下空间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土地使用权范围的界定一方面要充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应当为地下空间的后续开发利用留出较大余地和空间,同时还要对已建成地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提供一种简便的界定方式。《试行规定》要求规划部门分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划红线范围等平面参数以及水平投影最大占地范围、起止深度和建筑面积等参数,由房地部门最终确定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试行规定》同时明确,地下土地使用权范围为该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的地下空间范围。

  (三)明确地下空间供地方式及转让原则

  《试行规定》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土地使用权。

  过去,政府提供地下空间大多是无偿的,而从《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即便是以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的,在房地产转让时,也要补办出让手续或者交纳土地收益费。所以,从保护已建成地下建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理顺土地资源管理机制的角度出发,《试行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原则:一方面,对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维持原权属关系,不增加其义务;另一方面,该地下建筑物需要转让的,应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明确了房地产登记的办法

  地下空间的登记按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办理,并根据地下建筑物的特殊性,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范围,同时在权证上注明“地下空间”,属于民防工程的还应当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

  对该规定发布前经规划、民防等部门批准建造的地下建(构)筑物,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可不提供地下部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已发生变化的权利主体,申请房地产登记可通过公告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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