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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亲家潜逃十年落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1:42 重庆晚报

  本报讯汤祖友在12年前刺死亲家,11年后返家被抓。期间,新刑法开始实施。日前,市二中院按照旧刑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汤祖友被判有期徒刑15年。

  1993年晚上10点过,家住奉节县大树镇的李善杰到弟弟李善贵家帮忙办完宴席后回家。因丈夫汤德喜没到她弟弟家去帮忙,两人发生争吵。李善杰的父亲李训虎、弟弟李善贵、李训虎的堂弟李训维进屋劝阻,却与汤发生争吵和抓扯。

  汤父汤祖友闻讯后叫上三个儿子,拿着扁担等东西一同前往汤德喜家,与李训虎、李善贵发生打斗。打斗中,汤祖友拿一把带木柄的长刀向亲家李训虎的左肩连刺几下。李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案发后,汤祖友连忙逃往外地。在10多年的逃亡生涯里,他辗转湖北、湖南、江苏等地,靠给人打工为生。因为年岁较大,找工作困难,挣钱不多,他常常食不果腹,受尽煎熬,夜里还常常被噩梦惊醒。

  2004年年底,他怀着对家人的想念,悄悄潜回奉节老家,与家人匆匆见了一次面后便躲在奉节康乐小镇上。去年底,汤祖友被公安机关抓获。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祖友因纠纷而持刀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汤祖友的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1979年旧刑法施行后、1997年新刑法施行前,依照新刑法第12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据此,市二中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汤祖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新旧法之比较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记者杨波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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