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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2:09 新京报

  中消协指出不应以其是奢侈消费将其排除在外

  本报讯(记者 廖爱玲)汽车等大宗商品是否应受《消法》保护?日前,一家法院以“汽车消费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为由,驳回消费者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为此亮明自己的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理应受《消法》保护。

  中消协认为,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并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而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也适用《消法》,之前也有汽车经营者被判加倍赔偿的先例。

  针对“汽车是不是消费品之争”,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出台细化《消法》的规定,增强《消法》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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