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汽车消费欺诈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中消协昨天发布观点: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应受《消法》保护,汽车等大宗消费品发现欺诈行为同样应双倍赔偿。

  据介绍,四川的消费者朱先生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曾经出售给别人并使用过一段时间,当即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但一审和二审过后,法院认为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
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做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保护,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步入购车行列,切实保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做出立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RJ046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