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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一)提出建房申请。

  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的,由共建原村民(2户以上)向原农村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原村民建房申请书》,继受单位应公示3天征求各方意见,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

  (二)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街道办事处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原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原村民持《原村民建房申请书》、市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以及经消防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建筑施工图,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办理施工手续。

  施工合同价30万元以下,每户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原村民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图、施工承建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五)申报开工和竣工手续。

  原村民在开工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报。区规划分局、街道办事处、国土主管部门派员赴现场进行监督。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实行备案制。施工过程中,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和建筑外观进行监督巡查。

  施工结束后,应报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住宅,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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