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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村集体擅自转让土地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解决特

  区外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原村集体擅自转让土地无效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
的用地,属产业用地的,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重新核定用地规模后安排解决。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以会议纪要和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但尚未落实的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属工业用地的,由区政府在原镇(街道)辖区已建的工商用地内予以安排;属公共配套用地的,在原辖区已建成区零星空地内组织安排。属经营性用地的不予安排。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土地未建的用地,双方所签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无效,擅自转让土地双方按“退地还钱”方式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和协议。土地受让方将土地退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转让土地所得退还给土地受让方,双方自行解除土地买卖合同或协议。因合同或协议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解决。《规定》明确提出:“区政府应制止并依法处理在上述土地上进行非法抢建的行为。擅自转让土地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此外,《若干规定》还提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优先在按规定已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所占用地中划定。其余符合规划的,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补交全额地价后,完善用地手续。《若干规定》还明确对于符合规划和居住用地政策的原村民未建宅基地,按相关政策办理手续后允许建设,地块相邻的应予统建。不符合原村民居住用地政策的未建宅基地,严禁抢建。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规划为绿地、文体配套设施用地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的进展,涉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急待解决。这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历时较长、情况复杂,经过详细调研及多方征询意见,本着尊重历史、疏堵结合、避免产生新的土地遗留问题的原则,《若干规定》对各类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分别提出较为妥当的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制定将有利于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深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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