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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加强土地储备统一管理

  储备土地上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提出,所谓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进行必要
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市土地储备的范围为:”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土地;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收回;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土地”。

  其中,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等。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若转让价格低于我市同期的公告基准地价,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

  管理办法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整治和日常管理,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但短期合理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城市化后的可建设用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统一管理,既是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要求,也是巩固城市化成果、规范完善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如何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管理,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首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制度,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出入库管理。其次,实施严格的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制度,对储备土地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储备土地被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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