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村民“一户一栋”非商用住宅可报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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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 |||||||||
《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建立查处违法建筑疏堵结合长效管理机制 原村民“一户一栋”非商用住宅可报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原村民居住用地上的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堵疏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规定,
“一户多栋”不得报建 暂行办法首先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报建手续: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二、原村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已集中统建的;三、原村民未申报的自建住宅中属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或一户多处宅基地的多处部分;四、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五、因城市规划需要,需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城中村范围内的;六、原农村宅基地被转让的;七、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适用的对象仅仅限于符合‘一户一栋’要求的原村民。” 2层以上建筑必须设计 暂行办法提出,原村民在报建时,必须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设计图和施工图。建筑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由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对住宅建设实行全程监督。 停工待处理建筑超过480平方米部分或可没收 暂行办法重申,原村民居住用地的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此外,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停工待处理建筑,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必须按现有高度封顶,不得加建;已建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没收或者限期拆除。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长期以来,由于政策缺失,原村民“报建无门”也是我市违法建筑滋生的原因之一。本次暂行办法的出台,目的就是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全市查处违法建筑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