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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施后果严重或处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国家法律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都是违法行为

  破坏电力设施后果严重或处死刑

  我市宣判两宗盗窃电量和电力设施案件,涉案犯罪分子被判刑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都是违法行为。”深圳供电局有关负责人称,依照法规,如果不法分子破坏电力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电力设施触犯刑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电力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电力工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通知》特别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一定要依法尽快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非法收购电力专用器材和物资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可处5倍以下罚款

  供电部门称,电力是商品,窃电也是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窃电超过2000元,就可以盗窃罪论处。《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我市宣判两宗相关案件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深圳电网在全市架空线加地下电缆长达数千公里,大多分布在偏僻地段,难以监管,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供电部门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原则,对部分电缆沟采取全封闭处理,每隔一段路铺设一电缆盖。在电力设施选择上,供电部门尽量选择安装具有防盗性能的器材,或者尽量选择用不可回收材料制作的设备,同时,针对偷盗设施出现的新情况,电力部门统一施工检修人员的工作帽,并配发相应的施工证明。

  与此同时,我市也加大了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近年来,先后有两宗因为盗窃电力、电力设施案件宣判,涉案犯罪分子纷纷被判刑。

  2003年3月15日,被告人王钦情租用龙华上早村三角山地皮建起了一个简易加工厂,同年5月份报装了一台50千伏安变压器作为工厂熔铁用电。同年8月下旬,在他人指使下,王钦情请人私自在变压器旁另外接线安装了一台1250千伏安大变压器。自当年9月底起,王钦情雇请多名工人使用该台大功率变压器窃取电能用来生产。当年10月14日,王钦情偷电行为被供电部门发现并予以查封。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三下福建,终于当年11月将王钦情抓获归案。据审查,除去节假日,王钦情实际利用1250千伏安变压器偷电14天,每天用电8小时,以当时电价计,盗窃电力累计价值人民币86800元。宝安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钦情犯盗窃罪为名,于2004年4月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宝安区法院经庭审质证,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钦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审阶段时,王钦情亲属主动清退所盗电力价值86800元,并上缴了5000元罚金,有鉴于此,市中级法院依法酌情对王钦情从轻处罚,以盗窃罪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至此,我市首宗因窃电而被判刑的案例终结。

  2005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广东梅州人何集彭、湖南郴州人刘礼平伙同另一男子,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38栋和39栋楼下,由这名男子爬上围墙剪断经过该处、正在使用中的低压电线,何、刘负责把剪断的电线装进白色编织袋中。二人随后被赶来的巡防队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剪的电线价值440元。经布吉供电所查实,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等人偷盗电线的行为共造成当地23户居民停电,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集彭、刘礼平伙同他人,为偷盗电线而破坏使用中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考虑二人属从犯,且有一定认罪态度,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的损失较少,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分别判处何集彭、刘礼平二人各二年有期徒刑。据悉,这也是我市首宗因盗窃电力设施而被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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