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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3.0以上部分免收地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4:44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鼓励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

  容积率3.0以上部分免收地价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将按不同容积率收取不同的地价。

  容积率在1及以下部分,按现行地价标准的1.5倍计收;容积率在1至3.0(含3.0)之间的部分,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3倍计收;容积率超过3.0的部分,不计收地价。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出让但未竣工验收、经批准保留使用的工业用地如果增加容积率,将按以下原则计收容积率:

  若增加后的容积率不超过2.0的,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

  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2.0-3.0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标准地价的0.8倍计收,对2.0以上增加部分按照现行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若增加后的容积率在3.0以上的,对2.0以下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8倍计收;对2.0至3.0(含3.0)增加部分按现行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对3.0以上增加部分不另收地价。

  此外,对已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对增加面积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

  《深圳市集约利用的工业用地地价计算暂行办法》还规定,经批准对旧工业区用地拆除重建、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原有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不再计收地价,仍维持原使用性质,增加部分按现行规定地价标准的0.5倍计收,拆除的建筑面积不作补偿,土地使用年期从办理用地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暂行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新建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和旧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对工业用地转型改造(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的给予地价优惠。对于已建成的工业用地上增加建筑面积或旧工业区改造增加建筑面积的,政府也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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