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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平方米修成41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7: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一审判决:开发商白送购房者6平方米门面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建房时擅自扩大房屋面积,“逼迫”消费者在领取房屋时不得不按实际面积付钱入住。而内江的一位消费者不吃这一套,在领房时发现开发商擅自“扩大”面积,愤而将违约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买卖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继续履行,对超过该合同约定面积3%以外
的6平方米门面,由开发商自行承担房价款20000多元。

  合同购买34平方米门面

  2005年6月,家住内江城区的任戈(化名)准备去购买一间门面。任先生在该市多处选择后,最后选定了当地某公司在该市城区某街修建的商品门面。任随即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任向该公司购买商品房门面一间,单价每平方米4000元,面积34平方米。

  实际34平方米变成41平方米

  不料今年5月初该房屋完工后,任先生高高兴兴前往领取该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任先生需要在原《合同》基础上再补30000余元才能得到该房。此情况让任先生一头雾水,经仔细了解后才知道,任先生原来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房屋面积为34平方米,现在已经变成了41平方米,超过原《合同》面积7平方米多。

  “开发商怎能不顾购房者经济承受能力,擅自扩大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任先生非常气愤,遂将该开发商告上当地法庭。

  法院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白送

  该市东兴区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但所有权归买受人。故本案在合同约定3%内的房价款4000多元,由任先生承担房价款,而超出面积3%以外的(6平方米门面)房价款20000多元,任先生不承担房款责任,应由某公司自行承担。赵春来记者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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