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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孩子”索要生存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01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本报6月22日讯(记者栾磊)李沧区市民黑某在一次车祸中被撞成四级伤残,丧失了生育能力。本来已经领下二胎准生证的夫妻俩状告车主以后,上诉时将并不存在的孩子作为原告人之一写在了上诉状中,索要生存权。

  2001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62×××的大货车沿2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胶州市李哥庄镇十字坡市场时,因偏左行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黑某驾驶
的集装箱大货车相撞,黑某被撞伤。2001年9月27日,经青岛骨伤医院颅脑CT检查,黑某左顶部有软组织灶,2004年9月29日,401医院的WAIS测验结果显示:黑某“智商44”。经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综合鉴定,黑某目前状况属四级伤残。2004年12月23日,黑某及其家人把王某和王某大货车挂靠的公司诉至市北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9万余元。市北法院审理后判决两被告共赔偿黑某及其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黑某和家人不满意法院的判决,于近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同的是,在上诉中的原告多了一人:一名并不存在的孩子。

  据黑某的妻子臧某介绍,在黑某车祸之前,他们已经领到了二胎准生证,但是黑某车祸以后丧失了理智,大部分时间不是一个正常人,根本谈不上生育第二胎。正是因为车祸导致他们失去了生育第二胎的机会,所以她在上诉中将这名尚不存在的孩子列为原告之一。

  对此,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熙仁认为,黑某在车祸中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索赔,如果他们已经怀上了孩子,可以索要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但是将没有出生、且并不存在的孩子作为索赔主体之一是不合理的,孩子没出生就不是个主体,索要生存权得不到支持。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认为,黑某这种情况虽然值得同情,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主体必须是已经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黑某的孩子根本没存在过,不可能作为自然人参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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