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变改借条恶意诉讼遭罚款山东平阴判决一起恶意诉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1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孔繁平 卢金增 通讯员张伟) 私营业主姚某在借款人还款后,又伪造了一份证据将借款人推上被告席,要求法庭判令其再次还款1万元。山东省平阴县法院经开庭审理,于6月16日驳回了姚某的起诉,同时决定对姚某罚款1000元。

  2002年7月10日,平阴县建筑材料经营业主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姚某借款1万元,姚某提取了现金1万元交给苏某,苏某当场向姚某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年3月,姚某一
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庭判令苏某归还“2002年7月1日”向其借的1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姚某递交法庭的证据“借条”载明:“今借姚某现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苏某。2002年7月1日。”苏某对“借条”是自己书写的没有异议,但辩称:2002年11月11日,自己筹集到资金后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姚某当时未随身携带借条,事后也未送回。而姚某对苏某已归还1万元借款的辩解不予认可。

  经法官到平阴县农村信用社储蓄所调查取证,录像资料证实苏某已在该储蓄所归还了姚某1万元借款及利息。今年5月,济南市中级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姚某提交的借条落款日期“2002年7月1日”为“2002年7月10日”破坏变改形成,这张借条实为苏某已经还款、应交还给苏某的那张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变改借条提起诉讼,而被告已经归还借款,姚某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姚某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制造伪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孔繁平 卢金增 张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