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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 原陆川县林业局局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3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本报陆川讯 6月6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原陆川县林业局局长何鼎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2003年间,陆川县林业局经申报得到上级拨付退耕还林项目5万亩的补助款240万元,除25.7675万元按规定实际支付给有关造林业主外,其余的214.2325元通过该局有关人员,冒用造林业主姓名冒签补助款单据,套取出补助款后不入账,留归林业局账外使用。被告人
何鼎旺、吴某、刘某召开班子会议决定,于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以发放职工外出考察费、职工福利等名义,从套出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中私分16万余元给单位全体职工。同时,法院还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陈海松)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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