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 原陆川县林业局局长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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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9:34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陆川讯 6月6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判处原陆川县林业局局长何鼎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执行。 2003年间,陆川县林业局经申报得到上级拨付退耕还林项目5万亩的补助款240万元,除25.7675万元按规定实际支付给有关造林业主外,其余的214.2325元通过该局有关人员,冒用造林业主姓名冒签补助款单据,套取出补助款后不入账,留归林业局账外使用。被告人
(陈海松)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