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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可自由参加养老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0:44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示了《南京市农民工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

  该草案从务工扶持、劳动权益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等几个方面对我市农民工进行全方位保护。对该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7月15日前将意见发送到e_12333@nilss.gov.cn,或邮寄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该局将对草案进一步修订后上报
市政府批准实施。

  务工扶持:低保子女可享职教助学金

  该草案要求,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其中明确,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切实帮助农村低保家庭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本市户口的农村低保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可享受职业教育助学金。

  而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农村劳动力,均可参加职业培训,并享受一次性政府补助。相关部门还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

  劳动权益保护:有特殊贡献可优先落户

  根据该草案,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对在宁就业五年以上和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中级职称和高级技师、技工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

  对于建筑企业农民工,该草案要求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凡新进入本市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企业,不得在本市承接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年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规定标准的2—3倍缴纳。

  社会保险:可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

  该草案还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持有本市《暂住证》和《就业登记证》满一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该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并缴费。农民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或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对与用人单位(除建筑工程项目外)建立一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对劳动关系不稳定或农民工个人缴费有困难的,可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农民工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工在原籍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部门应做好衔接工作。

  管理服务: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

  农民工进城后,应当在三日内到务工暂住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取得本市《暂住证》和《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在苹市享有以下权利: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定点入学;子女免费接种国家和我省免疫规划的疫苗;在公共职业培训服务机构免费接受职业培训;暂住一年以上的可在我市办理、申领驾驶执照等。

  草案还要求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实行“同城待遇”,免收借读费,由市财政给予公办学校专项补助。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学校接收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就学,指定的学校对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子女不得收取各项违规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相关部门可视其情况减免部分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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