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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嫌车“黑” 拒赔保险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12:27 法制晚报

  保险公司嫌车“黑” 拒赔保险输官司

  法院认为 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 非法运营车辆被抢应获赔

  本报讯(记者 付中 通讯员 李翔)因为投保的车辆是在拉黑活的时候被抢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性质为由拒绝理赔。近日,通州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
应支付投保人保险金8万余元。

  去年3月2日凌晨,衡先生的外甥郝先生开着舅舅的捷达轿车在大兴西红门桥下拉黑活。

  两名男子上了郝先生的车后,在丰台区六里桥附近将车抢走,后郝先生报警。为此,已经为轿车投保了车辆盗抢险的衡先生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索赔,但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衡先生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一方认为,该车是在进行营业性载客活动中被劫的,衡先生私自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危险程度,却未按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称曾将载有上述内容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交给了衡先生,但被衡先生否认。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这一交付行为。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则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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